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幷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 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幷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争议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文字、图形是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规定的,或者是该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即构成注册不当商标。对注册不当商标,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于“注册不当”是在198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1993年纳入《商标法》的,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不当注册、申请撤销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受理(恶意抄袭驰名商标除外)。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如下: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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