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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软件密钥牟巨利 店主侵犯微软版权终获刑
消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9-26

【市场红火,小小密钥暗藏“商机”】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软件开发者为防止自己开发的软件系统“被盗”,给软件上了一把精致良锁,而开启这把“锁”,获得入门许可的钥匙,就是现在网络市场销售非常红火的软件密钥,别名:软件激活码、序列号、Key等,表面上看它只是短短的数字组合,通过它却可以打开软件之门,实现软件全部功能和获得相应服务。
    灵敏的商家立即发现了这一新大陆:这样一组数字,通过qq、电邮等网络传送方式,即可激活计算机软件使其能正常运行。不用刻录介质光盘,不用快递,除了获取密钥本身的微小成本(甚至在一定条件一定时间下还可以零成本获取)外,只需要投入时间,即可赚取大把的钞票!如此划算的生意,如此广大的用户需求(密钥市场),如此低廉的成本,这不是天赐商机吗?!
    但是,天上真会掉馅饼吗?


【以案说法,是“商机”还是“投机”】
    浙江富阳施某就是这些嗅觉灵敏的商家之一,他以非法的方式获取和销售微软软件密钥(先通过违规账号从网络购买或订阅软件获取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密钥,转而通过网络平台店加价销售),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却不知,其“经营行为”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且由于销售数量较大,经营数额巨大,超过了刑事定罪的标准,已构成犯罪。
    2012年8月24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施某网络销售计算机软件密钥和盗版光盘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施某没有上诉,因此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环保和成本等综合因素的推动,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发企业已从传统的售卖软件介质光盘转为网上激活等方式,其中通过电邮或其他网络传送方式提供密钥以便用户激活和使用其安装的软件已经成为软件开发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之一。
    软件密钥的发行、销售必须由著作权人自己或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代理商才可进行,并且由于软件版本的不同,其 销售对象的范围也不同,以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为例,MSDN订阅项目的密钥,只能提供给软件的开发测试员;教育版软件,只有具备教育机构资质或教育机构中符合身份要求的人员才能获得密钥并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其相对应的软件。

    那么,什么是软件的“发行”行为?它有哪些表现方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律师就该条规定请教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黄京平教授,黄教授分析认为:该条规定的 “发行”的方式并不限于有形侵权复制品的转移, “发行”行为的成立,并不以伴随有形侵权复制品(如软件的传统介质——光盘)的转移为必要条件,而是以侵权对象(计算机软件)能够被他人获得并使用为判断标准。

【律师提醒,创业者力求方式新奇,致富路切记守法遵纪】
    上述施某侵犯知识产权获刑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人)微软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王文欣律师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
    非法获取计算机软件密钥并销售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和发行”,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非法盗取、贩卖密钥的行为非常普遍,给国内外的软件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中国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而此前对这种行为尚无司法认定。
    施某获刑案作为国内首例网络销售计算机软件密钥和盗版光盘涉刑案,是对这种貌似“商机”、“创业”实则“投   机”、“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同时以司法认定的方式严正警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计算机软件密钥使得盗版软件得以正常使用,其行为即构成侵犯著作权意义上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例如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500张/份以上)即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气候下,创业致富确实有相当难度,因此创业者们都会各施妙招,力求创新。但是,必须切记,即便创业之路难于蜀道,也要时刻遵纪守法,以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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