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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一公司索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10-06-18 点击率:2460

案件背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案例中往往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权利人也经常会用一些“措施”让侵权者“就范”,这是否构成“陷阱取证”?“钓鱼维权”是否可取?

案情简介:被告北京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草根公司),为北京一家销售电脑的公司,2010年5月17日,微软公司诉草根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所律师魏魏作为微软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以草根公司销售了盗版Windows XP简体中文专业版软件为由向其索赔30万元,并强调:微软公司在研发相关软件并推向市场的过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草根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草根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整个事件都是微软公司在诱导取证,该公司员工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销售了涉案软件。一场由涉嫌销售盗版光盘引发的“钓鱼维权”激辩由此展开。

  对方代理人称微软“诱导取证”,但在法庭上对所谓的“诱导”并没能出示支持证据,而只是出示了证据来证明其为正当销售计算机硬件的公司,甚至出示了草根公司法人的医疗证明,来证明由于法人身体不好疏于管理才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向法庭出示了公证证据,两次公证购买的各项纪录都很明晰,收据上均加盖草根公司的公章。对方代理人同时强调,该公司工作人员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是代买行为,其公司并不知情,但并不能举证说明此问题。

   草根公司的销售盗版软件行为是否真的为诱导所致?此种取证方式是否构成了所谓的“陷阱取证”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指出“就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而言,本案中尚不能构成恶意的‘陷阱取证’。作为一家公司,为了销售电脑就去销售盗版软件,这本身就已经构成违法,而且,以员工代客户购买盗版软件为抗辩理由也并不成立,因为员工的行为代表公司,而且本案中也有相关收据为证。”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指出,所谓“陷阱取证”,是指权利人故意、恶意,并以设圈套、设陷阱的方式去引被告“上钩”,且不能证明被告在此之前已有侵权行为;如果是某企业已在实施销售盗版行为,权力人以正当方式取证则不属此列。并强调,区分是否“陷阱取证”的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目前本案还没有判决

媒体跟踪:

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www.cipnews.com.cn/zgzscqb/html/2010-05/26/content_452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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