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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花园案一审宣判:洪磊判刑三年半罚100万
发布时间:2010-06-18 点击率:1998

案件背景:

尽管近年来政府和执法机构不断开展针对软件盗版的打击行动,制售盗版光盘和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仍十分猖獗。

涉案主体番茄花园网站是一家于2004年5月11日进行域名注册、主要提供Windows XP等盗版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站,在国内名气颇大。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其商业运作。该网站站长洪磊和他的团队通过修改微软windows xp系统版本,取消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对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中一些不常用功能进行关闭或卸载,加快平台运行速度。使得修改版xp系统具有某些优点,并可免费下载,便得到网友的青睐。近几年,修改版xp系统广泛传播,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约有19%的网友都在使用修改版的windows xp系统,专家估计,使用人数达上千万。尽管番茄花园得到了一些人的青睐,但不可改变的是,修改版xp操作系统侵犯了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微软正版软件的销售造成巨大冲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20086月,微软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投诉,2009815,洪磊被苏州警方拘留审查。

商业软件联盟早在2002年就来到中国宣传盗版问题,曾被称为“在中国最活跃的国外民间机构之一”。商业软件联盟的成员包括微软、Adobe、Apple、Autodesk、Bentley、Borland、CNC、Macromedia、Symantec、Unigraphic等,其中,微软营业额占所有成员总和的90%以上。

判决结果: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主犯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经营番茄花园网站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共软”)以及四名相关被告人孙显忠、洪磊、张天平、梁焯勇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成都共软市场总监张天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参与开发和制作番茄花园盗版软件的被告梁焯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单位成都共软被判处罚金877万余元,并罚没违法所得292万余元。

基本案情:2008年6月,在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专项治理工作中,代表美国微软、甲骨文等巨头利益的商业软件联盟(BSA)代表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

2008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显忠、洪磊等被分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成都共软以及四名相关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12月至2008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WINXPSP2V3.3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SP2V6.2等其他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GHOST XPSP3V1.1GHOST XPSP3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被告人孙显忠和被告人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梁焯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

媒体跟踪:

腾讯网http://tech.qq.com/a/20090820/000283.htm

网易科技http://tech.163.com/08/0831/13/4KM8QQ5C000915BD.html

人民网http://it.people.com.cn/GB/119390/118342/132922/

央视网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912/107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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